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恒康医疗被判解除合伙企业“业绩承诺” 不服判决拟上诉

   日期:2019-06-24     作者:jk258    浏览:1077    

  中国网财经11月30日讯(记者杜丁 见习记者张润琪)即将易主的恒康医疗近日又遭遇了财务纠纷。今日恒康医疗发布公告,称收到成都中院判决书,要求其解除与原告徐征和兰考县兰益商务咨询中心等13家合伙企业签署的《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》。

  对于此判决结果,恒康医疗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服判决,“如果《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》解除,原告没有达成2018年、2019年业绩,公司便无法得到原股权转让人的赔偿。”

  事由是,恒康医疗和合伙企业京福华越于2017年1月就收购兰考第一医院有限公司、兰考堌阳医院有限公司、兰考东方医院有限公司各99.9%股权与原告签订了《股权转让协议》及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》;恒康医疗分别就收购上述三家医院各0.1%股权与兰考县兰祥商务咨询中心(有限合伙)签订了《股权转让协议》;同时,恒康医疗、京福华越共同与原告签署了《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》。

  《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》约定前述三家标的医院2017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日,税后净利润总和不低于13442 万元,其中2017 年、2018 年和2019 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750 万元、4610 万元和5082 万元。

  公开资料显示,恒康医疗在签署《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》时,徐征为三家标的医院的实际控制人。然而,三家标的医院在2018 年1 月暂停徐征在三家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职务。原告认为徐征已不能管理三家医院,三家医院能否实现业绩目标处于不确定状态,《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》已完全无法履行,不能实现合同目的,应当解除。对此,原告向法院对恒康医疗、京福华越提起了诉讼。

  日前,成都中院对原告起诉恒康医疗、京福华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。判决结果为解除2017 年1 月10 日原告与恒康医疗、京福华越签署的《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》中关于2018、2019 年度的业绩补偿条款;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。

  中国网财经记者致电恒康医疗,相关负责人表示,“不服判决,计划上诉。”这位负责人表示,如果《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》解除,原告没有达成2018年、2019年业绩,公司便无法得到原股权转让人的赔偿。此外,本次判决对《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》中的2017年度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,但原告2017年实际实现业绩2449.5万元,未完成金额1300.5万元,根据业绩补偿协议,原告需要补偿公司相关差额,因此公司正在向原告追讨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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